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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 车位、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 | 
  
   
     
		瑞安房产网  更新日期 :2009/5/25 16:18:16
        
          来源:http://house.66wz.com/article/html/article_4765.ht  | 
  
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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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  2009年05月25日 09:58:40  来源:新华网 
  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(记者 杨维汉)在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过程中,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。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对此作出了规定。  
     司法解释规定,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,以及车位、摊位等特定空间,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:(一)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,能够明确区分;(二)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,可以排他使用;(三)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。 
  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,除了建筑物内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房屋外,司法解释从现实生活出发规定,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包括整栋建筑物、特定空间及露台等。其中,特定空间是指无固定墙壁间隔,但是彼此间有明确界址,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。为方便理解,司法解释进行了适当列举,即车位、摊位等。 
      此外,司法解释也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民一庭负责人说,天然共有部分,即法律没有规定,合同也没有约定,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,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,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、公共通行部分、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,其中明确列举外墙面、屋顶、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,是为了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纠纷。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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